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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虎山實驗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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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宛真 - 一般公告 | 2024-07-19 | 點閱數: 138

一、依據:
(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員遴用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二、特教學生助理員缺額: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三、工作內容:
(一) 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包括如廁、清潔、用餐……等。
(二) 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教學、生活輔導、指導特教學生之課間休閒活動。
(三) 協助特教教師進行協同教學、合班教學、戶外教學、融合教育等課程。
(四) 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五) 各項服務內容之記錄建檔及其他與特教班相關之交辦事項。
(六) 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四、 領表地點:自即日起自網路自行下載列印簡章及報名表:
(一) 台南市教育公告系統-學校校務資訊下載報名文件http://bulletin.tn.edu.tw/default.aspx
(二) 本校網站 https://www.hsps.tn.edu.tw/
五、報名時間: 即日起至 113 8 1 日下午 16 時截止。
六、報名表收件地點: 本校警衛室或教導處( 113 8 1 日下午 16 時截止)。
七、報名資格及條件:
(
)本校現任特教助理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義工媽媽、一般生學生家長優先遴聘。
()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八、報名方式: 檢同有關證件影印本及報名表親自或委託送件( 甄選口試前需檢核各項證件正本,正本與報名送件之各項資料證件影本不符者取消參加口試資格)。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貼本人最近二吋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
(二)繳驗學經歷及有關證件影本( 口試前需檢核各項證件正本,正本與影本不符者取消口試資格)。
1.
國民身分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
相關教育、特殊教育研習證明。
報考人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如有不實, 若因甄選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甄選資格及給予解聘,甄選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十、 甄選項目、 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人數:
一) 特教經歷( 10% 特教學歷、特教學分、特教服務、特教研習、 一般教育學歷或學分等酌予給分) 無者免附。
二) 口試 90%:特殊教育知能與實務。
(三) 錄取人數: 依成績高、低為錄取之順序錄取, 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十一、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資格審查: 113 8 6 13 30 分起依報名次序檢核各項相關證件正本,報名繳交之相關證件及經歷證明文件與正本不符者,取消口試資格。
凡遲到逾 10 分鐘(含)以上者,概以棄權論。
(二)口試: 113 8 6 13 45 起, 依報名次序口試。
(三)資格審查地點暨等待室:美感教室。
(四)口試地點:校長室。
十二、遴聘期限: 本次遴聘期限為 113 8 23 ~114 1 20 (國定假日及週六、日不計),實際上班日依教育局核定公文後另行通知。
第二期遴聘期限預定為 114 2 5 ~114 7 4 (國定假日及
週六、日不計),第一期受聘之助理員如表現良好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審核通過者,依市政府核定第二期經費後優先續聘第二期助理員。
十三、支薪方式: 以鐘點費方式支應, 錄取人員以鐘點費方式支應,預估服務週數約 21 (每週協助日期與時數由行政單位與級任導師確認後再另行公布),依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實際核定經費作彈性調整。 每小時以 183 元計(含自付勞健保費),薪資請領總額以教育局核定金額為準。
十四、錄取公告及時間:
(一) 公告時間: 113 8 6 16 時前。
(二) 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s://www.hsps.tn.edu.tw/
(三) 臺南市教育公告系統-學校校務資訊下載報名文件
http://bulletin.tn.edu.tw/default.aspx
十五、報到時間: 113 8 7 日上午 9 時前 未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不得異議,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六、注意事項:
(一)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改,將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s://www.hsps.tn.edu.tw/ 最新消息。
(二) 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通知期限內至教導處報到,未報到者視同棄權。
(三) 錄取應聘時段後,同時段請勿再至他校應聘。
(四) 錄取人員需參加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之相關研習。
五) 本案係屬購買「特教服務」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奉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十七、聯絡人: 教導處主任陳惠芬、組長何宛真,06-2661490
十八、 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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